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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46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8日晚上至20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同案人蔡某乙(另案起诉)及“阿矮”、“阿武”等人(均在逃)合伙,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内开设以“鱼、虾、蟹”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证人张镇洪的证言;3.辨认笔录;4.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相片;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6.同案人蔡某乙的供述;7.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7月29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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