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6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街**号**泊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群并组织赌博人员在群内使用“阿拉斗牌”APP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以庄家获利一定数额为依据收取6元、8元“房费”红包作为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闲聊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王忠良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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