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5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左右,事主陈某甲与朋友董某某、陈某乙、侯某某一起由董某某驾车搭载正在化州市区兜风,这时被告人蔡某某正好打电话给侯某某问她在那里。侯某某就说跟董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在一起,因蔡某某在电话上叫侯某某让董某某到化州市**中学处搭载他。陈某甲就插嘴说不认识他,不要去搭他。蔡某某听到了陈某甲的话后便挂机了,之后董某某按侯某某意思将她送到了化州市区东堤**KTV那里。蔡某某便打电话给董某某让他搭载陈某甲到化州市鉴江区**酒店那里见面。这时蔡某某与朋友黎某某已在**酒店门口等候了,接着陈某甲就和蔡某某两人就在现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相互推搪、拉扯,后来在双方的朋友阻拦下蔡某某和陈某甲就相互分开不再推搪对方了。蔡某某离开现场后觉得很气愤,没有面子,于是就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刘某某(音,身份不详,在逃)说自己在**酒店被人打了叫他过来将陈某甲教训(殴打)一下,几分钟后刘某某就带着两个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来到**酒店。后陈某甲跟董某某、陈某乙分开了,当陈某甲行到**酒店停车场那里时,刚好被蔡某某带着刘某某等人看到,于是蔡某某就指着陈某甲对刘某某他们说:是他。接着蔡某某就拿着一条刘某某事先交给他的铁水管和刘某某等人一起追赶陈某甲,陈某甲害怕了就跑进了粤KPT****号牌宝马小车里面想驾车逃跑,蔡某某、刘某某等人追上去后对粤KPT****号牌宝马小车进行了打砸,后来陈某甲就驾驶这辆小车离开了现场。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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