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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 ,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大学文化,在****公司工作,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路**号**一区**幢**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湛江市坡头区奋勇大道南侧的红绿灯处被设卡民警拦停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蔡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6月11日,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被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9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4日,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4.查获现场图;

5.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6.被告人蔡某某的到案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

7.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2020年2月28日

附注: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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