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415,汉族,大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园**栋**单元**室,现居住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大道西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路检查获,因其不配合交警吹气检测,随后被强制带至医院采集血样并送往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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