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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20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辽东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B****0“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沿大连**经济区**岛交通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谢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被告人蔡某某推车逃逸,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等;2.证人侯某某、周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整体分离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那治新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文书卷、证据卷、补充卷各1册,刑事判决书1份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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