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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仙游县枫亭镇东南酒店附近,因目睹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暖昧举动,为泄愤而驾驶苏E******比亚迪越野车故意撞坏被害人杨某某的闽B******宝马越野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本案闽B******宝马越野车的损失价值为4451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损失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泄愤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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