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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绰号:尼某某、阿某某,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及案发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雷州市**镇**圩一间狗肉档与谭某某、梁某甲喝酒时,被害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来到该狗肉档里与蔡某某等人喝酒吃狗肉。后蔡某某准备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王某甲走过来坐上蔡某某的摩托车后座,蔡某某就搭载王某甲离开。蔡某某搭载王某甲往遂溪县城月镇三角路方向驾驶时,王某甲提出如果蔡某某买酒给她喝,她就愿意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蔡某某听后表示同意,但其并不想买酒给王某甲,并担心王某甲会将此事告知他人,想找个隐蔽的地方发生性关系后杀害王某甲。蔡某某搭载王某甲到城月镇三角路路口处时,遇到梁某乙并打招呼。到了客路镇坡正湾路段时,蔡某某发现有一条小路进到甘蔗园,于是驾驶摩托车停在树林旁。蔡某某与王某甲下摩托车后,蔡某某扶着已经喝醉的王某甲进入甘蔗园。在甘蔗园边,王某甲脱掉自己的鞋子,并将从狗肉档打包的狗肉及空的白色塑料罐放在鞋子附近。蔡某某进入甘蔗园后用手折断甘蔗,王某甲躺在甘蔗园地上与蔡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完性关系后,蔡某某为杀人灭口用双手掐住王某甲的脖子10多分钟才松开双手,确定王某甲死亡后才离开。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害人王某甲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衣物、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罐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卓权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1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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