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汉族,初中毕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院*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3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3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男友张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帝豪广场见面后,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蔡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液体硫酸泼向张某某,致张某某面部、胸部大面积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某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租住许昌市魏都区*院*号楼***,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