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妻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对面一凉皮店吃凉皮,因凉皮量少与店主吕某甲发生口角,吕某甲打了蔡某某妻子一耳光,蔡某某也动手打了吕某甲两耳光,并掀翻店里物品。吕某甲跑开并电话通知被害人吕某乙前来帮忙,蔡某某也叫来老乡肖某甲、肖某乙,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过来帮忙。后石岩派出所民警过来询问情况,建议双方等店主回来再协调处理,后民警离开。之后双方又发生争吵,蔡某某先动手打吕某乙一个耳光,吕某乙则拿来一个铁簸箕朝肖某乙头部打去,致肖某乙受伤流血。接着,肖某甲、肖某乙,马某某拿胶凳、蔡某某使用木凳砸向吕某乙身上,吕某乙头部被砸伤后,逃到一废品收购站办公室求救,蔡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马某某骑摩托车追上并冲进废品收购站办公室,将头部受伤流血的吕某乙抬出门口,对吕某乙继续拳打脚踢,四人将被害人吕某乙打至无反应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蔡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马某某等人在王利公司附近一家东北饺子馆商量如何处理打人事宜,民警到场将其中三名嫌疑人肖某甲、肖某乙,马某某抓获,蔡某某趁机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乙右颞部硬膜外血肿,经开颅术清除血肿,已构成重伤。受检人吕某乙因被人打伤,经综合治疗,遗有完全运动性失语,四肢不同程度瘫痪,可能的重度智能缺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受检人评定为二级伤残。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蔡某某到石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凳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閤某某、马某某、肖某乙、肖某甲、吕某甲、朱某甲、钟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验伤报告,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综合评残二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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