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甲妻子罗某某的感情问题,与李某甲产生纠纷,后蔡某某用匕首将李某甲捅伤,造成李某甲左胸部2处创口,贯通胸腔,左上臂1处1.2cm创口。经鉴定,李某甲所受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7月,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蔡某某已赔偿李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匕首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蔡某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新刚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