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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想起蔡某乙于2012年报警称其指使他人砸坏蔡某乙纸箱,导致蔡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事,很生气,就持砍柴刀到徐某某**镇**旧小学院子处,使用砍柴刀的背部敲了蔡某乙的背部一下,又使用砍柴刀砍了蔡某乙左手部一刀。经法医鉴定,蔡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2.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徐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侦查卷2册76页,检察卷1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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