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号**,现住址为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瑶台前进大街砂锅粥宵夜,因口角纠纷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双方用塑料凳等互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钟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双方已达成赔偿,签署《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钟某全等人证言;被害人钟某恩陈述;被告人蔡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159187******)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5张
3.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