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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电话邀请潘某某吃夜宵被拒绝,并听到一名男子在潘某某家中说话。蔡某某便心生不满,随即来到潘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花园**单元**的家中,见廖某某在场,两人发生争执。后蔡某某上前殴打廖某某,造成廖某某两处肋骨骨折。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583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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