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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7月30日被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晚, 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 另案处理) 等人饮酒后,蔡某某乘座周某某驾驶的渝A1****路虎牌小型越野车沿南屏嘉陵江大桥往东渡嘉陵江大桥至嘉滨路恐龙雕像路段右转苏家街往塔耳门进入营盘街方向行驶时,周某某驾驶的渝A 1****汽车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渝CO****出租车因占道而发生争吵。当行驶至营盘街和双牌坊十字路口处时,周某某驾车将曾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逼停后,周某某下车辱骂曾某某, 被告人蔡某某下车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曾某某刺伤后离去。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照片);

2.书证:蔡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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