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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5号 

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店埠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在肥东县店埠镇**湖路**门口,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用啤酒杯等互砸,蔡志炜将吴飞头部、肋部砸伤。后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妹梅

助理检察员:李梦洁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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