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玩具有限公司销售**,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住阳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石某某夫妇因排水沟一事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蔡某甲使用手拐、拳头将蔡某乙打倒在地,使用拳头殴打石某某鼻子、面部,致使蔡某乙鼻部受伤,石某某鼻部、右上颌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蔡某乙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尖端粉碎性骨折,该伤属于轻伤二级;石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鼻骨、右上颌骨额突骨折,该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赔偿蔡某乙、石某某人民币合计15万元,蔡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嫌记录查询、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蔡某丙、蔡某丁、董某某、杨某某、蔡某戊、蔡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蔡某乙的陈述;4.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玲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现阳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06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