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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6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车路经本市高新区**二组时,因琐事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某某手持橡胶棍对张伟进行击打,致张某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频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川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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