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与住址: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右**幢**号。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在**镇**六期**区安置房建筑工地**幢楼**层水泥地面上,因鲁某某要求蔡某某清理二楼顶部放线孔内的混凝土一事发生口角,蔡某某将被害人鲁某某推跌倒在水泥地面上,致鲁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鲁某某的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硬膜下积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安全帽一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材料、和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工作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头部伤情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路右**幢**号,电话:1801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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