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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9月2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地产屋内与被害人王某甲(男,36岁)、赵某某、国某某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王某乙和王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蔡某某和王某乙用啤酒瓶子殴打王某甲,致王某甲头部多处裂伤、颜面多处裂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甲的头面部损伤综合评定,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赵某某、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与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艳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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