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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同在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机动车考场对面一工地务工。2019年7月26日8时许,蔡某某与牛某某在该工地务工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推搡,被工友劝开后,被告人蔡某某用脚踢打牛某某腿部,致牛某某倒地受伤。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上华派出所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牛某某右侧肋骨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的辨认笔录;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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