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4日周国*(已判决)、龚*(已判决)等人在旬阳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七辆,总价值41100元,龚*运回武汉后,蔡**以23000元从周**手中予以收购。2014年3月6日张建*(已判决)、张*在白河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七辆,价值42400元,龚*运回武汉,被告人蔡子慧以24000元从周**手中予以收购。2014年4月5日周国*、龚*等人在平利县城盗窃摩托车七辆,价值51500元,龚*运回武汉,被告人蔡子慧以21000元从周国栋手中收购。
被告人蔡**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仍低价收购,先后从周国*手中以68000元收购盗窃的摩托车21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合计13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子*妻子章欢手中扣押赃款68700元,先后发还被盗摩托车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周国*等人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2.证人周国*、龚*、余武*、江*、岳柱*证言;3.被盗摩托车失主的陈述;4.被告人蔡**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摩托车价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蔡**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68700元,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宏斌
附:1.被告人蔡**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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