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1时许,罪犯张某某、余某某(均己判刑)在惠来县**镇“***”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玉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400元)。案后,被告人蔡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余某某收购该辆摩托车。同日18时许,张某某、余某某又在惠来县*****“****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白色本田电喷三代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800元)。案后,蔡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余某某收购该辆摩托车。同年6月10日18时许,张某某、余某某在惠来县惠城镇****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牌”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200元)。案后,蔡某某以19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余某某收购该辆摩托车。同日20时许,张某某、余某某又在惠来县****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200元)。案后,蔡某某以2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余某某收购该辆摩托车。同月15日19时许,张某某、余某某在惠来县****小学东侧盗窃被害人陈某乙一辆银白色本田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800元)。案后,蔡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余某某收购该辆摩托车。蔡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家中,后被惠来县公安局查扣。
2019年10月1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有以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