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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5月30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办公地址位于本市天心区**路**号**大厦**楼的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业务经理期间,负责该公司国内贸易业务。2012年12月,*甲公司与湖南*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贸易合同,蔡某某作为该合同*甲公司方的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共计需支付给*甲公司货款共计3615000元(人民币,下同)。至2013年2月,*乙公司还欠畅达公司70万元未付清。2013年2月22日,蔡某某在与*乙公司结账时,从*乙公司业务经理周某某手中拿走一张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周某某告知了蔡某某其中70万元是*乙公司应付*甲公司的业务尾款,另20万元是周某某借给蔡某某的款项。但蔡某某收到该货款后并未上交给*甲公司,而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13年6月蔡某某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归还20万元给*乙公司周某某,但*甲公司70万元的货款被蔡某某挪作他用后至今未归还。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自首经过、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甲公司报案材料、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结算单、企业往来对账函、应收账款明细账、工资发放单、职务说明、中国**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承兑汇票使用登记表、呈批件、收据、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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