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2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路**号。2017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31日、10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9月22日、11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27日、10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利用人民法院两次查封之间的时间间隔,与其朋友李某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46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其刚自然解封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街**巷**号**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500元)给李某芬,导致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5月17日15时30分,被告人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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