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蔡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人民币245200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内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蔡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2019年7月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某决定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蔡某某拒不执行行为,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的厦门国际银行62362310********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2467375元。被告人蔡某某陆续向他人转账或提现,截至2018年1月24日账户余额为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蔡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厦门国际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日青
检 察 官:吴祯董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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