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上址,因涉嫌抢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19年9月21日晚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小学对面**饼店门前抢夺被害人符某某一台iphone7 Plus苹果手机。蔡某某抢夺得手后沿着**路的方向逃跑,随后在**镇**路**家园附近被正在执勤的麻章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2269元。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手机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文书;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筹集赌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本案被抢夺手机已追回,被害人损失得到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蔡某某是为筹集毒资,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麻章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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