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2013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大洼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8日因盗窃罪和抢夺罪被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8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L****8的白色奥德赛商务车途经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甲脖子上带了一条黄金项链独自一人在路边走,因蔡某某手头没有钱想要弄点钱,于是产生将项链抢走的想法,之后蔡某某驾车尾随张某甲来到张某甲家门口,并下车假装利用手机拍摄视频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院内,待张某甲从屋里出来往院内苞米地走的时候,蔡某某从张某甲身后将其脖子上所带的金项链拽走,后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6850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检察官:庞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