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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某某某某村,2017年8月9日蔡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承德县某某某某村陈某某的某某饭店和贾某某、刘某某等人推牌九时输了1250元,被告人蔡某某趁人不备抢夺了赌桌上贾某某的3460元现金,蔡某某欲逃离现场被贾某某、陈某某阻拦,双方发生撕扯,造成贾某某、陈某某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钱;2.书证:判决书、诊断书、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罗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贾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6.勘验笔录:某某饭店现场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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