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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9********,汉族,文盲,群众,打零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村,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香赵庄镇中学东侧的东西水泥路上骗取耿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后驾驶摩托车(车牌号鲁******)逃离,后在G308线利超家具厂北侧被耿某某驾驶摩托车逼停。被告人蔡某某为抗拒抓捕,采取持菜刀挥砍的方式,恐吓、威胁耿某某后逃离。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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