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王某甲(已判决)开始经营位于本市斗门区**镇**路**花园**号的珠海斗门**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纠集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王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通过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活动。
王某甲作为门诊部的经营者,负责人员安排、组织分工、在被害人投诉后进行协商,蔡某某、徐某某主要负责在现场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接受高消费的治疗套餐,王某乙主要负责在蔡某某、徐某某强迫被害人过程中,劝说被害人接受高消费的治疗套餐;刘某某主要负责为门诊部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进行手术,并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到卫计部门配合调查。蔡某某参与该犯罪团伙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到**门诊要求做终止妊娠手术,选择了人民币1280元的终止妊娠手术套餐。在为周某某进行妇科检查后,蔡某某、徐某某称其有宫颈粘连,需要用探针进行疏通。之后,徐某某、王某乙带周某某到四楼进行治疗。在进行疏通过程中,周某某因疼痛难忍,要求打麻药,徐某某、王某乙谎称没有麻药,要求周某某选择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的无痛分离手术,周某某拒绝。之后徐某某、王某乙叫蔡某某到手术室,蔡某某随即威胁周某某,如果不同意做手术就不将周某某阴道内的器械取出。周某某在疼痛和恐惧之下,同意做无痛分离手术,并支付手术费人民币1780元。在做完终止妊娠手术及宫颈分离手术后,周某某丈夫陈某某于次日打电话向卫计部门投诉,王某甲随即找到陈某某要求和解,并表示愿意退赔治疗费用,最终退赔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赵某某到**门诊要求做终止妊娠手术,选择了人民币1680元终止妊娠手术套餐。在为赵某某进行妇科检查后,蔡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称其有宫颈息肉,须手术切除息肉后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赵某某坚持只做终止妊娠手术,蔡某某故意使用手术器械对赵某某外阴造成疼痛,并拒绝为赵某某进行麻醉,要求其选择微创手术切除宫颈息肉,徐某某和王某乙也在旁边进行劝说。赵某某因疼痛难忍,随即选择了人民币880元的息肉切除手术。蔡某某仍然故意使用器械使赵某某外阴疼痛,并继续和徐某某、王某乙一起劝说赵某某选择高价的微创息肉切除手术。赵某某在疼痛难忍下同意进行微创息肉切除手术,并支付了人民币6000元的手术费。在做完终止妊娠手术及宫颈息肉手术后,赵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外阴有损伤,于2018年4月3日向卫计部门投诉,王某甲随即找到赵某某要求和解,先后赔付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为应付卫计部门调查,王某甲联系在湖南的胡某某,指使其向卫计部门作出虚假陈述,谎称是自己接诊赵某某并为其进行宫颈手术。
三、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王某丙因月经不调到**门诊就诊。蔡某某在为王某丙检查白带时,称其有宫颈糜烂、盆腔炎、盆腔积液等妇科疾病,要进行清洗宫颈。在为王某丙插管清洗的过程中,蔡某某故意使用插管使王某丙感到疼痛,王某丙要求停止清洗并拔出插管,蔡某某又故意不拔管,并用手术器械造成王某丙阴部疼痛,强迫其接受高价微创手术治疗,王某乙、刘某某也在旁边劝说王某丙接受手术。王某丙拒绝做微创手术,蔡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拔出插在王某丙阴道内的插管,直至斗门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根据王某丁的投诉来到现场,刘某某才将王某丙体内的插管拔走。在卫计部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刘某某对工作人员进行虚假陈述,谎称王某丙的治疗是由刘某某进行,逃避卫计部门处罚。经鉴定,王某丙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珠海斗门**门诊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苗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十七册,附件整理卷一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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