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蔡某甲到被害人黄某某的房间用手抚摸黄某某阴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黄某某的反抗,被告人蔡某甲抓着被害人黄某某双手拉着其往房间门外走,被害人黄某某抓着房间门,未让被告人蔡某甲想去门外的目的得逞。之后,被告人蔡某甲依然抓着被害人黄某某双手拉着其走向房间的躺椅处,在躺椅上被告人蔡某甲用手脱掉被害人黄某某的外裤,并继续抚摸被害人黄某某的阴部欲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黄某某反抗。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女儿蔡某乙打电话给被害人黄某某,电话响起后,被告人蔡某甲即停止犯罪行为离开犯罪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视频监控录像;7.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