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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石狮市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给刘某某进行赌博,并为其与该赌博网站结算赌资,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蔡某某先后帮助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219038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石狮市**镇**小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达人民币2190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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