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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4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召集赌客加入其使用“闲聊”手机聊天软件建立的“新人新气象”聊天群,并将群内赌客邀请至“琼崖麻将”等游戏软件的“亲友圈”,蔡某某在该类软件上购买虚拟房卡开设虚拟房间,以供赌客进入虚拟房间参与赌博。赌客先在游戏软件上以打海南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后通过“闲聊”等手机软件对赌博结果进行结算。其中,每局获利最多的赌客向蔡某某支付3元的房费。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新人新气象”群内累计人数达368人(含蔡某某),蔡某某使用“闲聊”手机软件收取违法所得累计73182元,从中获利约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聊天群情况统计表、群内收取赌资记录(附提取笔录、情况说明、镜像数据)、违法犯罪前科说明;

3.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符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虚拟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违法所得累计73182元,并从中获利约4.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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