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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赫山区**市场接手经营“**娱乐室”,为增加营业额购买了整套设备供客户以红中麻将的形式赌博,该套设备包含充值机、感应磁卡及带电子刷卡设备的麻将机组(共7台麻将机)。客户在蔡某某处购买充值卡后,每局麻将结束由赢家使用充值卡在麻将桌上刷卡一次,每次刷卡扣款2元。截至案发,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15826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及赌博用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夏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龚某某、丁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经营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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