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村**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号水果店二楼开设以“麻将”形式的赌场约半个月的时间,抽头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2020年1月10日至2月24日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之赢棋牌室二楼开设以“麻将”形式的赌场约半个月的时间,抽头获利人民币约17000元。共获利人民币25000元左右。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自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和常住人口信息、手机微信号截图;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瞿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程某某、林某丙标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抽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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