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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号铺内,多次接受他人非法投注“澳门六合彩”,并将所收投注款转交上家获取提成。期间,蔡某某共计收受他人非法投注“澳门六合彩”人民币125855元。同年7月21日蔡某某被抓获,起获作案所用手机一台、二维码收款牌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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