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98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村**号**室,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0月14日、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先后建立名为“非诚勿扰”、“嘎嘎山湖”、“喝茶聊天”的手机微信群,通过向群内人员提供其购买的“哈灵麻将”软件房卡的方式组织群内成员朱某某、徐某某、钱某某等人使用“哈灵麻将”软件进行赌博活动,每局从赢家处收取房卡费人民币2.5元。至案发,被告人蔡某某共收取房卡费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华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确认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微信红包记录、“哈灵棋牌”后台购买记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组织微信群内成员使用“哈灵麻将”软件赌博并收取房卡费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蔡某某的手机一部并提取了相关数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蔡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韧思
检察官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 吴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497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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