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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77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上海市虹口区**村**号**室。2020年6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佰元。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创建亲友圈(ID号:1****6),并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客至其哈灵亲友圈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其本人微信与赌客结算赌资、收取台费。经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管理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号:1****6)内赌客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45万余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在约定地点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借用杨某某开设的微信群,组织赌客至被告人蔡某某创建的“哈灵”亲友圈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蔡某某自行结算赌资、收取台费的事实。

3.证人黄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唐某某、申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手机截屏,证实其经被告人蔡某某纠集,通过“哈灵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并向群主支付台费的事实。

4.**(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亲友圈(ID号:1****6)电子数据,证实该亲友圈由被告人蔡某某创建及该亲友圈的台卡充值记录、所有成员的战绩等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蔡某某的手机截屏,证实从被告人蔡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及其使用的微信账号、哈灵账号、战绩等信息。

6.被告人蔡某某的微信明细,证实其通过微信与赌客结算赌资及收取台费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劣迹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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