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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4********。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6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手机号134********,微信号CS********,昵称**;QQ****),通过QQ好友认识上线极速老板李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通过网络帮助“孜**”在极速首发微信群和QQ群发布二维码让群内成员扫描成会员,在群内推广“极速国际”赌博游戏,发展下线并从中赚取佣金。截止案发,被告人蔡某某共赚取佣金二万五千余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将蔡某某非法所得佣金25000元主动交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佣金)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主动将赃款交给侦查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刘庆邦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换押证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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