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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绰号保长,男性,现年44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5********,傈僳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华坪县**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烟草片管员,住华坪县**乡**村委**组**号。2017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华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2008年至2018年担任**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日常的村务管理工作和生活中为树立威信而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村民致多人受伤,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民愤较大、影响恶劣。

2014年,华坪县**乡德**修建了从**到**村**组**路,施工方在**村**路碑被人损坏。被告人蔡某某怀疑是谷某乙、谷某丙二人损坏的,于2014年10月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叫上吴某某一起,在王某某家找到被害人谷某乙和谷某丙,质问路碑是否是被二人砸坏,二人均矢口否认,蔡某某与谷某乙发生争吵,随后蔡某某对谷某乙、谷某丙拳打脚踢殴打了二人,谷某乙、谷某丙二人被蔡某某随意殴打后未到医院治疗也不敢报警。

2014年10月28日,华坪县**乡**村开会后组织参会人员在村委会就餐,时任**村**组小组长的被害人九某某酒后在就餐过程中,向蔡某某反映**村**组的饮水问题,被告人蔡某某因正在吃饭饮酒,被九某某纠缠后,为发泄情绪而殴打九某某,至九某某左侧眼眶肿胀,皮下散在片状淤紫等,九某某被殴打后到华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蔡某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共计4000元。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九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4月20日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吴某某去李某某家理论时被李某某打伤。2015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村公路“**”处遇到李某某骑车载着熊某甲,蔡某某以过问之前吴某某被李某某打伤的赔偿问题为由,擅自替吴某某出头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蔡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并将其摩托车踢坏,李某某到华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五日,经诊断为鼻骨骨折。李某某的伤情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2017年8月19日,被害人丁某某在谷某甲家做客期间,发酒疯扰乱在场做客人员吃饭,多人劝后未果,村民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蔡某某寻求解决,被告人蔡某某到场后对丁某某进行劝离,劝离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蔡某某就用拳头殴打丁某某脸部,后被在场人员劝开,丁某某被在场村民护送回家休息。丁某某被打后心有不甘,当晚又去到**村委会门口辱骂蔡某某,再次被蔡某某殴打致伤,后丁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丁某某的伤情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华坪县监察委移送相关相关材料、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兰某某、谷某甲、刘某某、蔡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九连方、李某某、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鉴(法损)字〔2020〕6号、华公鉴(法损)字[2020]7号、(华)公(司法)鉴(伤检)字〔2015〕200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日常的村务管理工作和生活中为树立威信而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村民致多人受伤,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民愤较大、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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