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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仁怀市范围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时为了渔利最大化,到其他赌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和暴力排挤其他赌场。2013年10月, 被告人蔡某某获知遵义播州区鸭溪镇冯某某等人在播州区平正乡开设赌场的信息,并告知了张某甲。张某甲等人认为冯某某开设在播州区平正乡的赌场抢走了仁怀的部分赌客,影响了其赌场收益,遂指派蔡某某等人去该赌场占股份和收取保护费。2013年10月10日,蔡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平正乡找冯某某谈判,冯某某等人不同意分股份也不愿缴纳保护费给蔡某某等人,谈判失败后蔡某某等人返回仁怀,蔡某某将此情形告诉张某甲。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相继分别邀约刘某乙王某某 ;杨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等人(上述人员另案处理)持砍刀、钢管和木棒驾车前往播州区平正乡打砸该赌场,双方发生械斗,至该赌场人员张某乙等多人被砍伤、双方多辆车辆被砸坏的结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刘某乙等17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龚永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文书卷56页,证据一卷164页,证据二卷176页,补充侦查一卷175页,补充侦查二卷63页,补充侦查三卷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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