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被本案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朋友去吃宵夜期间,因其朋友在台山市台城黄金会门口路段因琐事与伍某某发生口角,遂与他人共同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伍某某进行殴打。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李某丙和伍某某所受损伤均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伍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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