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高阳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乡**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井某甲与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带领工人到**公司承建的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山艺境工地进行钢筋施工劳务。2015年7月,井某甲带领的工人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后向门头沟区相关部门反映。2015年8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大众POLO牌轿车(车牌号豫J****4)行至门头沟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门口时,被告人蔡某某在许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伙同李某丙、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持镐把等工具拦截并打砸该车辆,致该车车窗玻璃、后视镜、机器盖等部位损坏,并造成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4人受伤。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砸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760元。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井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李某乙、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住所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及被砸车辆照片、手机通话记录、信访件批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查询单、按劳取酬协议及安全生产协议、机动车查询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甲、宋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井某乙、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李某丙、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逞强耍横,在国家机关院外,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车辆,且造成两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贾欣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拾册(含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