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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4194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村**组。因扰乱公共秩序,2008年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5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5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1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以反映被村干部打伤及公安机关不作为事宜,自2006年至2019年5月9日以来多次到国家非信访部门的中南海地区非法信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1、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以要见中央领导为由在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

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

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

2008年3月25日,卧龙区蒲山镇**村经多方协调,救济蔡某某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仍不服劝阻,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路露

刘美晨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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