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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并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17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路桥公安分局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以各种名义纠集卞某某、安某某、斛某某、高某某、帅某某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等人,采取跟踪、滋扰、言语威胁等手段非法要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 卞某某、安某某、斛某某、高某某、帅某某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受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纠集,伙同帅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路桥区横街镇地中海饭店强行阻止被害人叶某某离开并追赶其至老人协会内,后路人报警,双方至横街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处理结束后陈某某等人将叶某某带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以看管的方式限制叶某某的人身自由,后叶某某逃走。

2、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受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纠集,伙同帅某某、高某某、肖某某等人根据安装在叶某某等人车上的GPS定位器,在路桥区路南汽配城门口找到叶某某、闾某某夫妇,使用滋扰、纠缠的方式,阻止叶某某、闾某某离开,影响叶某某、闾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

3、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受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纠集,伙同帅某某、安某某、斛某某、高某某等人根据安装在叶某某等人车上的GPS定位器,在路桥区鑫都大酒店附近找到被害人叶某某、闾某某夫妇,滋扰闾某某正常经商,并将叶某某带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未成的情况下,陈某某等人又叫来杨某某继续纠缠叶某某、闾某某,催讨债款,直至当日22时15分许,路桥派出所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未果。陈某某等人一直在派出所门口守候叶某某,并将其带至路桥区发米莱酒店,由被告人蔡某某提供身份证开房,被告人蔡某某及高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看管住叶某某,其余人员在其他房间待命。直至次日下午14时许,陈某某等人又将叶某某带至路桥区新新宾馆继续纠缠,后由于叶某某高血压身体不适由其弟接回。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在江西省吉安县天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临时羁押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接警处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叶某某、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帅某某、高某某、安某某、斛某某、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害人叶某某、闾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集团意志外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已判决)在路桥区新桥镇新新宾馆前台休息室欲与帅某某的妻子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遭陈某反抗未得逞。当天中午12时许,帅某某(本案已判决)知悉后,纠集被告人蔡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持棍在新新宾馆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某身上多处挫伤,右尺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张某某、范某某、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同案犯帅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某、证人范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以滋扰、纠缠、跟踪等方式催讨债务,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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