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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8********,群众,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派出所,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沟**号楼**单元**号。2013年因抢劫罪被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8日因吸食冰毒被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4日由矿区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蔡某某在其阳泉市矿区**沟**楼**门**号家中容留赵某某、韩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在其阳泉市矿区**沟**楼**门**号家中容留赵某某、韩某某、郝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在其阳泉市矿区**沟**楼**门**号家中容留赵某某、韩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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