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栋**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由吸毒人员张某某提供毒品,二人采取“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由其提供毒品,与张某某二人共同采取“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由其提供毒品,与吸毒人员张某某、邓某某三人共同采取“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栋**房,将被告人蔡某某及张某某、邓某某抓获。经检测,蔡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现场检验报告;4.证人喻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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