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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道**小区**栋**室,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7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4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8年4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3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与邝某某开车去赣州市章贡区三康庙大润发附近接上邹某某、彭某某,一起去蔡某某家中(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单元**室其家中)一起吸食冰毒,冰毒由邹某某提供约0.5克,吸毒工具被邹某某带走。2019年12月26日蟠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蔡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蔡某某对容留邝某某和邹某某、彭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证人邝某某、邹某某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邝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 翼

检察员助理:谢小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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