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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江干区九堡客运中心二楼车管所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点内参加考试,在当班交警章某某告知其未预约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并且要求其离开待考区域时,被告人蔡某某因误认为自己已经预约科目一考试而拒不服从章力指挥,以手挥打章力、脚踢道闸来发泄情绪,后被告人蔡某某又在待考区外抢夺章力工作证并和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章力左颈部两处表皮剥脱、左上臂表皮剥脱、右肘部表皮剥脱的伤势。

案发后,交警章某某已对被告人蔡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警官证、伤情材料、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01******)。

2.案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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